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资讯 > 正文

每日视点!危险驾驶罪广东省的具体法律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有哪些?

时间 :2023-03-08 17:00:02   来源 : 法务网

广东省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其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具体的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资料图片)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多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5)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追逐竞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日至十五日的刑期。

(3)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4)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5)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2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6)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达到10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使,行使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使,行使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9)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转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0)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损失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载危险化学物品超过车辆核载质量50%以上的,每增加核载质量的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使,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使,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转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过程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广东省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于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对于刑事案件有疑问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标签:

推荐文章